为保护生态环境、保障河势稳定,促进河、海砂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、《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》、《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》、《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》和《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交溪流域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我市交溪流域范围内禁止非法采砂活动。凡未经市政府批准,从事非法采砂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,自行拆除采砂机具,将采砂(驳)船只撤离河道集中停靠。经市政府批准,具有河砂开采资格的采砂户,要严格规范采砂行为,不得超范围、超深度、超时限开采,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,并取消采砂资格。
二、自2017年3月1日起,市政府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,依法对全市河道和海域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。
三、水利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负责河道、海域采砂和用海行为的监督管理,发现非法采砂行为要坚决制止,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,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四、公安、国土资源、交通、住建、林业、环保、供电、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,加大执法力度,积极配合水利和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法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,维护交溪流域砂石资源正常开采秩序,保护生态环境。
五、未经市政府审批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出让河道、海域砂石资源。否则,一经查实,坚决依法依纪依规从严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各乡镇(街道)要结合河长制的实施,进一步配齐流域河段长和村居河流专管员,明确分工、落实责任。加强对所辖区内河道环境的监管,对非法采砂行为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。
七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,视其情节轻重,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八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河道和海洋资源的义务,有权举报非法采砂行为。
举报电话:
市水利局6866889 、市海洋与渔业局:66125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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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2月24日
(此件主动公开)